公司募足股份并召開創立會議形成完整的組織機構,并不意味著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立。在召開創立會議并對公司的設立及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之后,還必須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才得成立。
一、設立登記的時限及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申請也是由董事會來完成的,董事會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在創立會議結束后30日內進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機關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4.公司章程;
5.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發起人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8.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在申請公司登記時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報送材料。
四、設立登記的審查和核準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審查與核準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分一審一核兩個環節,即初審和核準。
1.受理初審:公司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提交全部必要的文件、證件后,受理公司登記申請,發結申報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
公司登記機關應對申請登記文件、證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申請登記文件、證件有關的補充說明材料,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2.核準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五、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設立登記被核準后的30日內發布設立公告,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發布的公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發布的設立登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記機關可要求公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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